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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5
五、本署設置首長電子信箱,受理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由研考科收受後
    登錄陳核,陳情書經核定後送資料科分案或送交各承辦股參處。
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5
五、本署設置首長電子信箱,受理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由研考科收受後
    登錄陳核,陳情書經核定後送資料科分案或送交各承辦股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