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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13
十三、研考科應就陳情案件處理結果之回復意見,製作滿意度分析報告表
      ,並對陳情案件數量、處理結果滿意度、涉及問題性質、類別等,
      於年度終了後加以綜合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供檢察長及有關
      科室參處。
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13
十三、研考科應就陳情案件處理結果之回復意見,製作滿意度分析報告表
      ,並對陳情案件數量、處理結果滿意度、涉及問題性質、類別等,
      於年度終了後加以綜合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供檢察長及有關
      科室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