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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12
十二、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結果,應就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
      依據,函復陳情人。上級機關函轉處理之陳情案件,除函示副知外
      ,並應副知來函機關。
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12
十二、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結果,應就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
      依據,函復陳情人。上級機關函轉處理之陳情案件,除函示副知外
      ,並應副知來函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