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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11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11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