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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保管要點 8
八、大型機具及車輛停放時貴重物品及易燃物品不得置於大型機具及車輛
    內。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8
八、大型機具及車輛停放時貴重物品及易燃物品不得置於大型機具及車輛
    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