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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保管要點 6
六、大型機具及車輛進場程序:
(一)執行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時應先電話與保管場專責聯絡人預約進場
      時間。
(二)查封之大型機具及車輛如需拖吊進場,則委託拖吊廠商拖吊進場,
      拖吊費用為執行必要費用,由移送機關預支。
(三)按預約時間抵達,並依保管場專責聯絡人指引停放並上鎖。
(四)填寫本分署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進場申請單(附件一)一式二份(
      一份由專責保管人存查,一份由執行股附卷備查)送核。
(五)將申請單、車鑰匙、行照及其他證明文件送交本分署專責保管人員
      保管。
(六)本分署專責保管人填寫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保管登記簿(附件二)
      。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6
六、大型機具及車輛進場程序:
(一)執行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時應先電話與保管場專責聯絡人預約進場
      時間。
(二)查封之大型機具及車輛如需拖吊進場,則委託拖吊廠商拖吊進場,
      拖吊費用為執行必要費用,由移送機關預支。
(三)按預約時間抵達,並依保管場專責聯絡人指引停放並上鎖。
(四)填寫本分署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進場申請單(附件一)一式二份(
      一份由專責保管人存查,一份由執行股附卷備查)送核。
(五)將申請單、車鑰匙、行照及其他證明文件送交本分署專責保管人員
      保管。
(六)本分署專責保管人填寫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保管登記簿(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