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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保管要點 5
五、大型機具及車輛進、離場時間:原則於上班日之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三十分之時間內為之,如有需於下班時間為之者,應事先與保管場專
    責聯絡人聯繫。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5
五、大型機具及車輛進、離場時間:原則於上班日之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三十分之時間內為之,如有需於下班時間為之者,應事先與保管場專
    責聯絡人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