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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保管要點 4
四、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亦設保管場專責聯絡人一人(下簡稱保管場
    專責聯絡人),以作為本分署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進、離場之業務聯
    繫窗口。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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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亦設保管場專責聯絡人一人(下簡稱保管場
    專責聯絡人),以作為本分署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進、離場之業務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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