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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保管要點 3
三、本分署設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專責保管人員(下簡稱本分署專責保管
    人)一人,由秘書室司機擔任之,負責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之進、離
    場管理等事宜。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3
三、本分署設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專責保管人員(下簡稱本分署專責保管
    人)一人,由秘書室司機擔任之,負責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之進、離
    場管理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