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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保管要點 2
二、為確保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停放之安全性,本分署借用經濟部水利署
    第五河川局所屬更寮機具保管場,作為本分署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之
    停放空間。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2
二、為確保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停放之安全性,本分署借用經濟部水利署
    第五河川局所屬更寮機具保管場,作為本分署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之
    停放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