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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保管要點 10
十、本分署專責保管人應妥慎保管交付保管之相關大型機具、車輛鑰匙及
    證件,並每月至保管場巡視一次,必要時得請政風人員協助。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10
十、本分署專責保管人應妥慎保管交付保管之相關大型機具、車輛鑰匙及
    證件,並每月至保管場巡視一次,必要時得請政風人員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