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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工友考核獎懲要點 8
八、工友平時考核方式如下:
(一)工友主管人員對工友之平時考核,除考量其工作性質、數量、時效
      外,並應注意其正確性、工作態度、團隊合作精神及溝通應變能力
      等,對於表現優異或未達要求者,均應列入紀錄,並作為年終考核
      之依據。
(二)工友主管人員,應對每一工友及駕駛,就前款及差假情形,於每年
      四月及八月辦理平時考核,並彙整為平時考核評分成績後,送請總
      務科長複評。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訂定
8
八、工友平時考核方式如下:
(一)工友主管人員對工友之平時考核,除考量其工作性質、數量、時效
      外,並應注意其正確性、工作態度、團隊合作精神及溝通應變能力
      等,對於表現優異或未達要求者,均應列入紀錄,並作為年終考核
      之依據。
(二)平時考核期間為每年四月及八月,由服務單位提供初評資料供總務
      科參考:
      1.服務於行政區科室之工友,考評由其服務區域(如人事室、會計
        室、統計室、政風室、作業科等)科室主管提供初評資料。
      2.服務於戒護區之工友,考評由戒護區域(戒護科、衛生科、輔導
        科)科室主管提供初評資料。
      3.駕駛之考評,由工友主管人員初評。
(三)工友主管人員,就每一工友、駕駛之差假情形及服務單位提供之初
      評資料予以評分,並彙整為平時考核評分成績後,送請總務科長複
      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