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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工友考核獎懲要點 5
五、總務科依本要點所為之各項考核及獎懲,應送請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
    審議,並將審議結果簽陳所長核定;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之編組及功
    能如下:
(一)召集人:由副所長擔任並兼任主席。
(二)成員:總務科長、人事主任、政風主任、庶務科員、工友主管人員
      ;駕駛、工友代表各 1  人或由管理單位指定。但工友代表為受考
      核或獎懲人員者,於審議時,應予迴避。
(三)職掌:工友考核獎懲之審議。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訂定
5
五、總務科依本要點所為之各項考核及獎懲,應送請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
    審議,並將審議結果簽陳所長核定;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之編組及功
    能如下:
(一)召集人:由總務科長擔任並兼任主席。
(二)成員:人事主任、政風主任、庶務股長、工友主管人員;駕駛、工
      友代表各 1  人或由管理單位指定。但工友代表為受考核或獎懲人
      員者,於審議時,應予迴避。
(三)職掌:工友考核獎懲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