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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工友考核獎懲要點 4
四、工友服務區域為行政區;駕駛則依公務車輛使用性質予以區分。其工
    作項目及內容由總務科負責統籌規劃指定。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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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友服務區域分為行政區及戒護區辦公室二部分;駕駛則依公務車輛
    使用性質予以區分。其工作項目及內容由總務科負責統籌規劃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