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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工友考核獎懲要點 10
十、工友對於所擔任或輪調之工作不能勝任,應列入年終考核參考或予議
    處;情節重大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與工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
    約。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訂定
10
十、工友對於所擔任或輪調之工作不能勝任,應列入年終考核參考或予議
    處;情節重大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與工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
    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