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付對象之公益團體,列冊前,應與 本署簽立「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受撥付公益團體同意接受 監督查核契約書」,接受本署對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用 之查核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