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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2
二、本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付對象之審查,及緩起訴
    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用查核評估,除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辦
    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等規定外,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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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付對象之審查,及緩起訴
    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用查核評估,除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辦
    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等規定外,依本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