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受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之團體,應分別於每年六月 底、十二月底,將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之支用明細、用 途、單據(憑證)、範圍等執行情形,陳報支用查核評估小組審查 。每年十二月底並應將期末成果報告、相關費用支出憑證等執行情 形,陳報支用查核評估小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