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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11
十一、支用查核評估小組得以定期或不定期之方式,就本署審議通過之緩
      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執行計畫,查核評估其執行成效及緩
      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有無確實支用於執行計畫書所列之特
      定公益用途。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11
十一、支用查核評估小組得以定期或不定期之方式,就本署審議通過之緩
      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執行計畫,查核評估其執行成效及緩
      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有無確實支用於執行計畫書所列之特
      定公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