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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1
一、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
    罪協商判決金支付對象之審查,及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
    用查核評估,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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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
    罪協商判決金支付對象之審查,及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
    用查核評估,特訂定本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