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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5
五、本部無給職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旅居國外達一年以上。
(二)其行為對於本部聲譽有不良影響。
(三)其他不適任或無法執行職務之情形。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