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3
三、本部遴聘無給職顧問之總人數不得逾九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