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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申請臨時住宿要點 5
五、住宿前或住宿中若發現處所內之公有物品有損壞、故障情形時,請主
    動向承辦人員反映,並由總務科派員查看,以明責任歸屬。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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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宿前或住宿中若發現處所內之公有物品有損壞、故障情形時,請主
    動向承辦人員反映,並由總務科派員查看,以明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