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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申請臨時住宿要點 3
三、申請經核可後向總務科承辦人領取鑰匙,借用人離院前,請將鑰匙歸
    還總務科承辦人。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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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經核可後向總務科承辦人領取鑰匙,借用人離院前,請將鑰匙歸
    還總務科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