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0
十、犯次之認定應以法院確定裁判之宣告為據,受刑人執行中發覺犯次應
    變更為累犯者,或應變更為非累犯者,仍應經法院重新裁判之程序確
    定後,再據以辦理累進處遇。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10
十、犯次之認定應以法院確定裁判之宣告為據,受刑人執行中發覺犯次應
    變更為累犯者,或應變更為非累犯者,仍應經法院重新裁判之程序確
    定後,再據以辦理累進處遇。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11
十一、受刑人遇有犯次變更而有行刑累進處遇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4  項
      之情形,累進處遇責任分數,應先依該條規定辦理,有再犯情形變
      更累犯者亦同,但同時有犯次及刑期變更,應先行變更犯次責任分
      數,俟執行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再予以更定責任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