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法務部為前條接收受刑人之認定時,得以召開會議、函請提出書面資料或
其他適當之方式徵詢相關機關之意見。
相關機關之意見涉及國防或其他國家安全等機密,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相
關書件應予封存。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7 條
法務部為前條接收受刑人之認定時,得以召開會議、函請提出書面資料或
其他適當之方式徵詢相關機關之意見。
相關機關之意見涉及國防或其他國家安全等機密,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相
關書件應予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