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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一項接收受刑人及第二十條遣送受刑人之認定
是否適當時,應考量我國與移交國雙方法律規定、人道精神、國家安全、
公共秩序、矯治成效及當事人之意願等因素。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6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一項接收受刑人及第二十條遣送受刑人之認定
是否適當時,應考量我國與移交國雙方法律規定、人道精神、國家安全、
公共秩序、矯治成效及當事人之意願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