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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法務部辦理遣送受刑人而為第六條之認定時,應召開會議邀請相關機關代
表出席共同審議之,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諮詢。
相關機關之意見涉及國防或其他國家安全等機密,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相
關書件應予封存。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15 條
法務部辦理遣送受刑人而為第六條之認定時,應召開會議邀請相關機關代
表出席共同審議之,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諮詢。
相關機關之意見涉及國防或其他國家安全等機密,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相
關書件應予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