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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該管檢察署,為受刑人執行徒刑之矯正機關所在地之地
方檢察署。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14 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該管檢察署,為受刑人執行徒刑之矯正機關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