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所定告知,應儘可能使用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能理解 之語言。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13 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所定告知,應儘可能使用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能理解 之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