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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所定之遣送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宜檢附
受刑人本人所能理解語言之譯文。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12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所定之遣送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宜檢附
受刑人本人所能理解語言之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