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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最重刑、最輕刑,指依我國法律規定之法定最重本刑、法
定最輕本刑。其有加重或減輕事由者,不包括依中華民國刑法總則性質加
重或減輕情形在內。
前項之加重或減輕事由,專以移交國法院認定之事實認定之。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11 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最重刑、最輕刑,指依我國法律規定之法定最重本刑、法
定最輕本刑。其有加重或減輕事由者,不包括依中華民國刑法總則性質加
重或減輕情形在內。
前項之加重或減輕事由,專以移交國法院認定之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