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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檢察官於法院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裁定前,得以書面撤回聲請
。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10 條
檢察官於法院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裁定前,得以書面撤回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