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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使用規範 3
三、使用者承諾事項
(一)使用者利用本網站之開放資料,視同同意遵守本規範及本部於本網
      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公告之相關事項,並需先閱讀同意本規範
      始得下載資料。
(二)為確保本網站資訊服務之穩定性及資源使用之公平性,使用者應遵
      守本部於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規定之下載頻率及連線方式
      。
(三)使用者利用本部公開資料,不得以違背法令、違反公序良俗、誤導
      社會大眾、有侵害本部利益之虞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
(四)使用者開發之加值衍生物應以適當方式註明係由本部授權,並加註
      資料來源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
      」。
(五)使用者利用本部公開資料所完成之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
      Application;Mobile App) 加值衍生物,應配合本部需求,串連
      其他機關之服務,共同整合推廣政府服務。
(六)使用者利用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之開放資料,如發現資料錯
      誤或遺漏,應同意無償通知本部參考修正。
(七)使用者應回饋使用加值衍生物之相關應用成果予本部參考,並無償
      提供本部及所屬機關使用。
(八)使用者加值利用本部公開資料,因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受有損害,
      應同意由使用者負其損害賠償責任,本部概不負責;若造成本部受
      有損害,使用者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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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者承諾事項
(一)使用者利用本網站之開放資料,視同同意遵守本規範及本部於本網
      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公告之相關事項,並需先閱讀同意本規範
      始得下載資料。
(二)為確保本網站資訊服務之穩定性及資源使用之公平性,使用者應遵
      守本部於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規定之下載頻率及連線方式
      。
(三)使用者利用本部公開資料,不得以違背法令、違反公序良俗、誤導
      社會大眾、有侵害本部利益之虞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
(四)使用者開發之加值衍生物應以適當方式註明係由本部授權,並加註
      資料來源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
      」。
(五)使用者利用本部公開資料所完成之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
      Application;Mobile App) 加值衍生物,應配合本部需求,串連
      其他機關之服務,共同整合推廣政府服務。
(六)使用者利用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之開放資料,如發現資料錯
      誤或遺漏,應同意無償通知本部參考修正。
(七)使用者應回饋使用加值衍生物之相關應用成果予本部參考,並無償
      提供本部及所屬機關使用。
(八)使用者加值利用本部公開資料,因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受有損害,
      應同意由使用者負其損害賠償責任,本部概不負責;若造成本部受
      有損害,使用者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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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者應遵守事項
(一)申請者應遵守本規範及本部於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公告之
      相關事項。
(二)為確保本網站資訊服務之穩定性及資源使用之公平性,申請者應遵
      守本部於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規定之下載頻率及連線方式
      。
(三)申請者使用本部公開資料,不得以違背法令、違反公序良俗、誤導
      社會大眾、有侵害本部利益之虞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
(四)申請者開發之加值衍生物應以適當方式註明係由本部授權,並加註
      資料來源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
      」。
(五)申請者利用本部公開資料所完成之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
      Application;Mobile App) 加值衍生物,應配合本部需求,嵌入
      「行動電子化政府服務推播元件」,以串連其他機關之服務,共同
      整合推廣政府服務。
(六)申請者應將加值衍生物無償提供本部及所屬機關使用,並同意回饋
      相關之應用成果,無償供本部參考,並同意配合本部需求辦理政策
      或活動宣導。
(七)申請者利用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之開放資料,如發現資料錯
      誤或遺漏,應通知本部修正,且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
      前回報半年度每月使用加值衍生物之相關應用成果統計資料(附件
      二),未按時回報者,本部得隨時終止申請者之使用授權。
(八)非經本部事前書面同意,申請者不得將本部公開資料再授權、轉移
      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取得、利用。
(九)申請者如欲變更申請使用之目的或範圍,應以書面向本部提出變更
      申請(附件一),經本部審查同意後,其授權期間仍維持原核准之
      使用授權期間。
(十)申請者加值利用本部公開資料,因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受有損害,
      應由申請者負其責任;若造成本部受有損害,申請者亦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