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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使用規範 2
二、授權方式及範圍
(一)本規範所稱之公開資料,係指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
      .moj.gov.tw/)(以下簡稱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集中公
      開列示之法規資料。
(二)本部以非專屬授權之方式,授權使用者得以重製、改作、編輯或為
      其他加值應用方式,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加值衍生物)
      ,提供公眾使用。
(三)本部公開資料之智慧財產權仍歸本部所有。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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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權方式及範圍
(一)本規範所稱之公開資料,係指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
      .moj.gov.tw/)(以下簡稱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集中公
      開列示之法規資料。
(二)本部以非專屬授權之方式,授權使用者得以重製、改作、編輯或為
      其他加值應用方式,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加值衍生物)
      ,提供公眾使用。
(三)本部公開資料之智慧財產權仍歸本部所有。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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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權方式及範圍
(一)本規範所稱之公開資料,係指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
      .moj.gov.tw/)(以下簡稱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集中公
      開列示之法規資料。
(二)本部以非專屬授權之方式,授權申請者於授權使用期間內,以重製
      、改作、編輯或為其他加值應用方式,開發其他產品或服務(以下
      簡稱加值衍生物),提供公眾使用。
(三)本部公開資料之智慧財產權仍歸本部所有,除依本規範所約定之方
      式進行加值應用外,非經本部事前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任意重製
      、改作、編輯、散布或轉讓。
(四)申請者於本部授權使用期間內利用本部公開資料,本部不收取任何
      費用。
(五)授權使用期間屆滿時,當然終止授權,申請者如需續用,應於授權
      使用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續用申請(附件一)
      ,本部有權依據申請者之使用狀況,並斟酌公共利益之維護,准駁
      續用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