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授權方式及範圍 (一)本規範所稱之公開資料,係指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 .moj.gov.tw/)(以下簡稱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集中公 開列示之法規資料。 (二)本部以非專屬授權之方式,授權使用者得以重製、改作、編輯或為 其他加值應用方式,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加值衍生物) ,提供公眾使用。 (三)本部公開資料之智慧財產權仍歸本部所有。
二、授權方式及範圍 (一)本規範所稱之公開資料,係指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 .moj.gov.tw/)(以下簡稱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集中公 開列示之法規資料。 (二)本部以非專屬授權之方式,授權申請者於授權使用期間內,以重製 、改作、編輯或為其他加值應用方式,開發其他產品或服務(以下 簡稱加值衍生物),提供公眾使用。 (三)本部公開資料之智慧財產權仍歸本部所有,除依本規範所約定之方 式進行加值應用外,非經本部事前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任意重製 、改作、編輯、散布或轉讓。 (四)申請者於本部授權使用期間內利用本部公開資料,本部不收取任何 費用。 (五)授權使用期間屆滿時,當然終止授權,申請者如需續用,應於授權 使用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續用申請(附件一) ,本部有權依據申請者之使用狀況,並斟酌公共利益之維護,准駁 續用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