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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5
五、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
    重新核計其更刑後之操行及教化分數。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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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
    重新核計其更刑後之操行及教化分數。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5
五、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
    重新核計其更刑後之操行及教化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