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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4
四、新收受刑人調查考核期間,違背紀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七條規定暫緩編級,依懲處項目:停止戶外活動一至五日者,暫緩
    編級一個月;停止戶外活動六至七日者,暫緩編級二個月。暫緩編級
    以二個月為限。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修正
4
四、新收受刑人調查考核期間,違背紀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七條規定暫緩編級,依懲處項目:停止戶外活動一至五日者,暫緩
    編級一個月;停止戶外活動六至七日者,暫緩編級二個月。暫緩編級
    以二個月為限。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4
四、新收受刑人調查考核期間,違反監規,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七條規定處遇緩編級,依懲處項目:停止戶外活動一至五日者,予
    以緩編級一個月;停止戶外活動六至七日者,予以緩編級二個月。緩
    編級以二個月為限。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4
四、新收受刑人調查考核期間,違反監規,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規定處遇緩編級,依懲處項目:停止戶外活動 1  至 5  日
    者,予以緩編級 1  個月;停止戶外活動 6  至 7  日者,予以緩編
    級 2  個月;緩編級以 2  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