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刑人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者,得於當月入監,當月報編;一 年六月以上者,當月入監,次月報編。
三、受刑人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者,得於當月入監當月報編;一年 六月以上九年未滿者,當月入監,次月報編;九年以上者,當月入監 ,第三月報編;「重罪累犯不得假釋」及「新新法假殘不得假釋」者 ,當月入監,第四月報編。以上皆報編後次月開始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