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3
三、受刑人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者,得於當月入監,當月報編;一
    年六月以上者,當月入監,次月報編。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3
三、受刑人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者,得於當月入監,當月報編;一
    年六月以上者,當月入監,次月報編。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3
三、受刑人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者,得於當月入監當月報編;一年
    六月以上九年未滿者,當月入監,次月報編;九年以上者,當月入監
    ,第三月報編;「重罪累犯不得假釋」及「新新法假殘不得假釋」者
    ,當月入監,第四月報編。以上皆報編後次月開始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