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2
二、受刑人移轉單位(含借提出監)時,當月十五日前轉新單位者,由新
    單位評分,十六日以後轉新單位者,由原單位評分,故假釋之陳報,
    由評分單位教誨師辦理。
    遇受刑人於評分後違背紀律,應由現在單位教誨師負責通知原評分單
    位教誨師,並於月底前將記分總表及考核記分表上之分數扣減更正。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修正
2
二、受刑人移轉單位(含借提出監)時,當月十五日前轉新單位者,由新
    單位評分,十六日以後轉新單位者,由原單位評分,故假釋之陳報,
    由評分單位教誨師辦理。
    遇受刑人於評分後違背紀律,應由現在單位教誨師負責通知原評分單
    位教誨師,並於月底前將記分總表及考核記分表上之分數扣減更正。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2
二、受刑人移轉單位(含借提出監)時,當月十五日前轉新單位者,由新
    單位評分,十六日以後轉新單位者,由原單位評分,故假釋之陳報,
    由評分單位教誨師辦理;遇受刑人於評分後違規,應由現在單位教誨
    師負責通知原評分單位教誨師,並於月底前將記分總表及考核記分表
    上之分數扣減更正。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2
二、受刑人移轉單位(含借提出監)時,當月 15 日前轉新單位者,由新
    單位評分,16  日以後轉新單位者,由原單位評分,故假釋之陳報,
    由評分單位教誨師辦理;遇受刑人於評分後違規,應由現在單位教誨
    師負責通知原評分單位教誨師,並於月底前將記分總表及考核記分表
    上之分數扣減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