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核准應用之檔案 ,如部分內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 供之。
八、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 「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申請閱 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如僅部分內容有限 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分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 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八、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 「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1.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2.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 應用。 *本分署檔案室應將檔案部分抽離、隱藏或遮蓋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 簽收單,告知申請人。
八、提供應用之檔案,內容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依下列方式,僅就 其他部分提供之。 1.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2.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應 用。 *本分署檔案室應將檔案部分抽離、隱藏或遮蓋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 簽收單,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