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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8
八、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核准應用之檔案
    ,如部分內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
    供之。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8
八、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
    「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申請閱
    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如僅部分內容有限
    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分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
    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8
八、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
    「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1.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2.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
        應用。
    *本分署檔案室應將檔案部分抽離、隱藏或遮蓋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
      簽收單,告知申請人。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8
八、提供應用之檔案,內容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依下列方式,僅就
    其他部分提供之。
    1.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2.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應
      用。
    *本分署檔案室應將檔案部分抽離、隱藏或遮蓋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
      簽收單,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