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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7
七、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附件四)之日起 15 日內至本分署應用
    檔案,並預先前 3  天與本分署檔案室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應
    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
    定處所為之,經本分署檔管人員查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
    委任書,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閱覽處所。
    受理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五
    )簽名。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7
七、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至本分署應用檔案,並預
    先前 3  天與本分署檔案室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應用檔案時,
    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之
    ,經本分署檔管人員查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並
    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閱覽處所。
    受理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7
七、
(一)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至本分署應用檔案,並
      預先前 3  天與本分署檔案室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應用檔案
      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
      所為之,經本分署檔管人員查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
      任書,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閱覽處所。
(二)受理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7
七、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至本分署應用檔案,並預
    先前 3  天與本分署檔案室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應用檔案時,
    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之
    ,經本分署檔管人員查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並
    填妥切結書及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閱覽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