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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15
十五、本要點經分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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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經分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