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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14
十四、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檔案應用處所之設備。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14
十四、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檔案應用處所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