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檔案應用完畢,本分署檔管人員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 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依檔案法第 26 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檔案應用完畢,本分署檔管人員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 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