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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審查事項實施要點 3
三、晉級審查之依據:
    參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1 條規定。所在級別之責任分數抵銷淨盡
    ,為晉級之唯一條件,如成績分數有餘,併入所晉之級別計算。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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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晉級審查之依據:
    參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1 條規定。所在級別之責任分數抵銷淨盡
    ,為晉級之唯一條件,如成績分數有餘,併入所晉之級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