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8
八、志工考核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
    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主席。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8
八、志工考核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
    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