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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7
七、設志工考核小組,小組委員為秘書、戒護科科長、總務科科長、人事
    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由秘書擔任主席。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7
七、設志工考核小組,小組委員為秘書、戒護科科長、總務科科長、人事
    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由秘書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