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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6
六、志工為無給職,但教誨志工得依其實際出席服務情形酌給車馬費。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6
六、志工為無給職,但教誨志工得依其實際出席服務情形酌給車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