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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2
二、目的:為善用社會資源,強化輔導功能,落實志工分類及運用,建立
    公正考核制度,以協助收容人適應社會生活,並建構優質之矯正服務
    品質。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2
二、目的:為善用社會資源,強化輔導功能,落實志工分類及運用及建立
    公正考核制度,以協助收容人適應社會生活,並建構優質之矯正服務
    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