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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11
十一、志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志工考核小組決議,陳奉所長核准後,
      解除聘任:
  (一)涉刑事案件而獲起訴者。
  (二)不當言行妨害本所聲譽者。
  (三)嚴重違反入所服務應遵守事項者。
  (四)服務成效審查情形不佳者。
  (五)其他足以認為嚴重影響本所或入所服務志工形象者。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11
十一、志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志工考核小組決議,陳奉所長核准後,
      解除聘任:
  (一)涉刑事案件而獲起訴者。
  (二)不當言行妨害監獄聲譽者。
  (三)嚴重違反入所服務應遵守之事項者。
  (四)服務成效審查情形不佳者。
  (五)其他足以認為嚴重影響本所或入所服務志工形象者。